2013年7月5日 星期五

陶志遠:請用香港主人的心態構建憲政

今天,真普聯公佈了顧問團提出的特首選舉提名方案,是優是劣,容後再述。

首先,談一談訂立方案的原則問題。香港的特首產生辦法,毫無疑問,是香港政治的頭等大事,決定了誰來當香港政府的老闆,誰來管治這塊土地及帶領香港人建設家園,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憲政方案,一旦訂立是不輕易修改的,因此,必須慎之又慎。概括的來說要滿足兩個原則,其一:完全符合普及平等的原則;其二: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香港人如何選舉自己的特首,屬於香港的內部事務,既不涉及軍事、也不涉及外交,依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和精神,應該由香港人自己去做主,而不應受到任何外來勢力干擾。

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作出的解釋,將特首及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修改的法律程序由明文規定的三部曲僭建為五部曲,超出了基本法解釋權的運用範圍,是對基本法條文實質內容的修改,而法律應用程序失當,因此,香港社會應不予承認,人大常委會應道歉并自行改正。

既無所謂五部曲,則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及2007年兩次作出關於香港特首及立法會選舉辦法的決定於禮不合、於法無據,是對香港內部事務的粗暴干涉,香港社會應不予承認,人大常委會應自行撤回。另外,香港社會及市民有留意到人大常委會曾在其決定中有關於香港可在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及2020年可普選立法會的承諾,正如李柱銘先生所言,白字黑字的東西,即便撤回,也是歷史的見證。

現在來看看真普聯顧問團的方案,方案A提議將原1200選委會委員加上300名區議員組成特首提名委員會,這哪裡是提名委員會,簡直就是聽命委員會,既大幅保留小圈子選舉的流弊,也明顯不符合票值相等的原則,提這個方案的人可以拉出去槍斃。

方案B提議由香港全體選民選出400名提名委員會成員,基本符合普及平等的原則,缺點是操作性不夠良好,需要耗費較多的公帑及時間,而且提名委員職責非常單一,為此,各黨各派以及獨立人士需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推舉提委候選人及推動選舉工程,耗費也頗為巨大,總之,有社會資源運用效能差的毛病。

方案C由300名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同樣作為間接提名方案,此方法在可操作性方面要優於方案B,社會不需耗費巨大資源專門選舉提名委員,但立法會功能組別議員并非有認受性的民意代表,不應獲得提名委員的資格。以民意代表作為首腦提名人,在許多民主國家都有先例,並且行之有效,是政黨議會制之下的提名方式,完全符合普及平等原則。但是,基於香港現實政治生態,有人認為這個安排有利於擁有大量區議會議席的建制派,而筆者認為,一個憲政的訂立,應以憲政本身的民主原則為依歸,不應有當時的黨派利益計算在內,這才是遵從了民主精神。

三個方案都包含提名委員會的建制,提名委員會是個怪胎,是基本法45條中故意埋下的毒餌,香港人遲早應將之廢除,但茲事體大,涉及香港的整體憲政,中共一天在位,此事一天難行,故此,忍辱負重,也是港人現時無奈的選擇。等到中共倒台的那一天,香港人必會全民制憲,重新立約,為子孫後代建立一個政通人和的永固未來。

A與C方案都附加了“公民提名”方式,是對主體提名方式的極好及必要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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