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4日 星期二

關於特首提名委員會

關於普選特首提名委員會

民主普選,首先要體現對選舉權與參選權的尊重,這兩者也是基本人權。 然後是制訂選舉的程序,這個程序要考慮社會資源成本與時間成本,如果一場選舉變得工程浩瀚,費時曠日,那麼,是沒有可行性的。因此需要引入“合理預期”的原則,來限制參選人數。這個原則很簡單,因為選舉的結果只允許一個團隊當選,所以在讓有合理預期競爭機會的人成為候選人的時候,將其他沒有合理預期會競爭機會的候選人排除於外。

具體的做法,許多地區使用選民連署提名制,也有民選代表連署提名制及政黨提名制,不管是何種方法,都體現了對參選人選舉競爭能力的合理預期,證明他取得一定數量選民的支持,具有當選的可能性。 無論哪種提名程序,都必須體現對參選權的尊重,沒有人因為其政治、宗教的取向或種族原因被排除於外。 為體現對參選權的尊重,任何提名程序的制訂應該且只應該符合“合理預期”的技術需要,而不以任何其它原因為考慮。任何選民的提名權是不可剝奪的,只要他願意,就可以親自或通過他選出的民意代表連署提名候選人。提名人是分散的,不是特定的,這樣可以防止操控與黑金政治。連署線是較低的,不是較高的,這樣能保證形成有效競爭。實踐經驗告訴我們,只要設定一個較低的提名線,如台灣地區連署要求為全體選民的1.5%,2012年選舉中只有三隊候選人入局。

基本法规定特首选举采用“提名委员会”的做法,无论如何都无法符合“普及平等”及“合理预期”的原则,是一个失败的条文,与本法中关于实行普选的规定自相矛盾,结果就是假普选。基本法欺騙香港人的做法是應該受到譴責的。 全世界採用提名委員會做法的國家極少,僅僅包括中國、伊朗、朝鮮、古巴等少數幾個公認為操縱選舉的國家。 另外,基本法規定當選的特首需由中央任命,如果這是一個實質任命,那也會導致選民的選舉權受到剝奪,不是真正的普選,而且會導致憲政危機,可見,中共主道制訂的基本法是一部違背法理,生安白造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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