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4日 星期二

警惕“提名委員會”這個怪胎

警惕“提名委員會”這個怪胎

世界上不少民主選舉都有提名機制,作用是爲了讓有競爭能力的參選人入閘,讓沒有競爭能力的參選人止跑,這是出於資源和時間負擔的考慮。提名的方式是由個體提名,可以是選民連署提名,也可以是常任性質的民選代表連署提名,後者是爲了簡化程序,也是基於資源合理化的考慮,民選代表一般是指各級議員,市長等,有資格的提名人人數會比較多,如法國,就達到40000人。

注意,民主提名無論用何種方法,都是採用個體提名的,不會採用機構提名,一旦允許機構提名,尤其是單一機構提名,魔鬼就來了。 香港基本法附件1中特首選舉辦法規定採用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這是個早已隱藏的魔鬼。以喬曉陽的說法,這是個機構整體提名,那麼,無疑就是一個對最終勝選有極大決定作用的初選機制,也就是提名委員會先選完再給選民去選,這絕對不是普選。好比封建時代的包辦婚姻,父母會給子女安排幾個人來相親,然後子女在這些人中選一個,沒有人懷疑,這絕不是自由婚姻,那麼,有提名委員會整體初選的選舉又怎會是普選呢?

再探討假如提名委員會實行個體連署提名,又是否沒有問題呢?首先當然是提名委員的生成方法,如果一人一票選出,那是最難被操控的,當然會令公平提名的可能性大一些,但這個安排有自身的悖論,既然是勞師動眾搞一人一票選提委,爲什麽不搞直接由選民連署?把直接提名弄成了間接提名,又增加大量資源的投入,這就有了不合理性。如果不是一人一票選出,而是採用分界別、分階層那種中共大陸模式提名方法,那不用說,大家都知道這是個魔鬼,僅供中共操縱。

任何民主國家既沒有提名委員會這回事,也沒有專職提名委員這回事的。選舉提名委員,讓他們行使唯一職權,就是提名候選人,他們的唯一作用就是將直接提名變為間接提名,有這麼荒唐的一種公職嗎?除了給用心不良的人在他們身上運用黑金,影響提名結果之外,你能想出任何正面的東西來嗎?

所以,提名委員會本身就是徹頭徹尾的一個魔鬼,是供黑暗力量驅使而生的。民主派提出一人一票選提名委員,相信是基本法框架下的權宜之計,但你們能守住這條防線嗎?要知道直選與功能組別選舉之間並無太多的談判空間,這往往是TAKE or OUT的交易,這條防線是沒有退路可走的。

要在基本法框架下爭取,也很應該理直氣壯的指出基本法中的謬誤之處。基本法不是不可批評,更不是不可修改,即使暫時沒法修改它,也必須批判它,才會立場清晰,立論有據,才會被市民認同,才可打贏輿論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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